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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特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沈章龙与沈菊敏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章龙,沈菊敏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民特269号申请人:沈章龙,男,1936年1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俊杰,上海申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沈菊敏,男,1965年10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代理人:沈国良(系被申请人沈菊敏的哥哥),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曹路***弄***号***室。申请人沈章龙申请认定被申请人沈菊敏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沈章龙称,其与被申请人沈菊敏系父子关系,被申请人沈菊敏没有结过婚,没有子女。自1988年起,被申请人受到刺激后一直不不出门,不跟任何人说话,看到陌生人就害怕。被申请人被上海市浦东新区精神卫生中心确诊患有XXX疾病。被申请人系XXX残疾二级,生活不能自理,无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请求宣告被申请人沈菊敏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代理人沈国良称,对申请人申请无异议。经审查,申请人沈章龙系被申请人沈菊敏的父亲。沈菊敏系XXX残疾二级。2017年7月12日,经本院委托,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沈菊敏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XXX疾病鉴定并评定其民事行为能力。该所于2017年7月19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被申请人沈菊敏患残留型精神分裂症,评定为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申请人沈章龙向本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沈菊敏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沈菊敏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桔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余晨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