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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苏友宇、刘顺火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友宇,刘顺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1执313号申请人执行人:苏友宇,男,1976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执行人:刘顺火,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1民初156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561,960元及利息、执行费8,02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1121执3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志兴审判员  李沁泽审判员  施信科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江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