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3民初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与被告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3民初1032号原告:何某,男,汉族,生于1960年10月11日,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农民。被告:齐某,男,生于1970年6月13日,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原告何某与被告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原告何某同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权利人有权通过诉讼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也可以选择通过其他合法途径维护权益。本案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某承担。审判员 吴书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丁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