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1023民初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何某与被告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3民初1032号原告:何某,男,汉族,生于1960年10月11日,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农民。被告:齐某,男,生于1970年6月13日,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原告何某与被告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原告何某同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权利人有权通过诉讼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也可以选择通过其他合法途径维护权益。本案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某承担。审判员  吴书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丁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