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4民初1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冯国华与突泉县牧腾牲畜养殖专业合作社、邱绵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国华,突泉县牧腾牲畜养殖专业合作社,邱绵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4民初1824号原告:冯国华,男,1962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突泉县。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刘海波,男,内蒙古突泉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突泉县牧腾牲畜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杜文坤,男,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突泉县学田乡常乐村。身份证号码:×××被告:邱绵军,男,197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突泉县。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张树晖,内蒙古天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冯国华与被告邱绵军、突泉县牧腾牲畜养殖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冯国华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国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国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冯国华负担。审判员 于 水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菲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