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财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曹化东与延安东海实业有限公司、薛仰海申请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化东,延安东海实业有限公司,薛仰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财保21号申请人:曹化东,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延安东海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仰海,公司经理。被申请人:薛仰海,男,195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曹化东于2017年7月28日向延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延安东海实业有限公司、薛仰海的银行存款444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同等价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2017年8月1日,延安市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曹化东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延安东海实业有限公司、薛仰海的银行存款444万元或对同等价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曹化东预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满艺审判员 郭 丹审判员 王 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孙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