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民终1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珍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民终161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珍,男,1936年6月26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上诉人王珍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2017)内0221民初8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原审法院认为,王珍请求土默特右旗城镇改造建设总公司按当年拆迁政策和评估给王珍合理补偿,涉及到房屋权属问题,房屋权属的确权,属于国家政策落实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王珍的起诉,不予受理。王珍上诉称,房屋权属明确,没有新的权属人,王生喜的权属还有效,不属于国家落实政策的范畴,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珍所诉要求土默特右旗城镇改造建设总公司按当年拆迁政策和评估返还拆迁补偿款的诉请,涉及到房屋权属问题,房屋权属的确定属于国家落实政策的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一审裁定正确,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清 玉审判员 魏 治 中审判员 姚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敖敦格日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适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