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财保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曹文东、李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文东,李楠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财保644号申请人:曹文东,男,汉族,1969年2月1日生,住河南省偃师市。被申请人:李楠,女,汉族,1988年4月4日生,住涧西区,联系电话:41030519880404****。申请人曹文东与被申请人李楠为债权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李楠名下名下位于洛阳市涧西区万国银座2幢910号(产权证号为:豫(20**)洛阳市不动产权第00475334号)房产一套,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楠名下名下位于洛阳市涧西区万国银座2幢910号(产权证号为:豫(20**)洛阳市不动产权第00475334号)房产一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红坡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吴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