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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2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蚌埠市宝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怀远分公司与安徽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宝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怀远分公司,安徽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2869号原告:蚌埠市宝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怀远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经济开发区星火科技园,组织机构代码59429670-9。负责人:周志亮,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伟,安徽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汉武,安徽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经济开发区禹都大道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568986167X。法定代表人:吴燕,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蚌埠市宝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怀远分公司与被告安徽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安徽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准确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诉讼文书,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安徽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本案被告安徽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明确,应驳回原告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蚌埠市宝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怀远分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姚海彦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助理 王 宇书 记 员 施 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