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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崔希平与何召货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希平,何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413号申请执行人崔希平,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何召,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崔希平依据本院业已生效的(2015)户民初字第024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9号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何召按照调解书确定的第五期履行给付货款15000元义务,并负担诉讼费2000元,执行费160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何召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一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且行踪不定,查询其银行账号亦无存款,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名单予以惩戒,后家属迫于压力向本院交纳3000元,已发还申请人。现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谢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