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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11民初1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仁和区永昌机电经营部与成都道宇智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市仁和区永昌机电经营部,成都道宇智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11民初1327号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永昌机电经营部。住所地:攀枝花大道。被告:成都道宇智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永昌机电经营部与被告成都道宇智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攀枝花市仁和区永昌机电经营部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宋沁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毛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