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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民初5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南通市通州区兴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邱训琪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通州区兴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邱训琪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5060号原告:南通市通州区兴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金北村二组。法定代表人:于志龙,董事长。被告:邱训琪,男,1965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原告南通市通州区兴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邱训琪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南通市通州区兴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市通州区兴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市通州区兴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34元,由原告南通市通州区兴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高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