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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民初2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苟安兴与被告四川省巴中市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苟安兴,四川省巴中市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02民初2733号原告苟安兴,男,生于1954年,住巴中市巴州区。被告四川省巴中市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俊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苟安兴与被告四川省巴中市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苟安兴于2017年8月1日以已与被告公司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苟安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苟安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万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苟君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