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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执1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杜某、杨金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杨金芬,杜金治,王淑云,杜金钊,沧州渤海新区新村回族乡渔沟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3执1567号申请执行人:杜某,女,2013年11月19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申请执行人:杨金芬,女,1968年12月19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申请执行人:杜金治,男,1990年6月18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申请执行人:王淑云,女,1989年10月20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申请执行人:杜金钊,男,1997年5月9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被执行人:沧州渤海新区新村回族乡渔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新村乡渔沟村。法定代表人:胡洪奎,村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黄民初字第4453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沧州渤海新区新村回族乡渔沟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沧州渤海新区新村回族乡渔沟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沧州渤海新区新村回族乡渔沟村民委员会在中国建设银行沧州渤海新区支行黄骅港开发区新村回族乡农经管理站代管账户的存款320803元至黄骅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赵明起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刘亚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