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1民初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九江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春霞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江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春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1民初478号原告:九江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九江县九瑞大道棉科所15公里处。法定代表人:杨文杰。委托代理人:袁子生,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刘伊纳,该公司职员。被告:张春霞,女,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九江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春霞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九江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其请求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江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756元,减半收取5878元,由原告九江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昌旺审 判 员 徐 春人民陪审员 兰 燃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罗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