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民初2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吴长欣与宋大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长欣,宋大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05民初2490号原告:吴长欣。被告:宋大强。原告吴长欣诉被告宋大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长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大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长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2、由被告负担本次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4日,被告宋大强以临时周转为由,从原告吴长欣处借款壹拾万元整,期限为三个月,并出具欠条一张,到期后,不能按期偿还,后经多次催要无果,至今不打照面,电话不接,人也找不到,鉴于此,被告已无诚信可言,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为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宋大强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6年5月4日,被告宋大强作为借款人向原告吴长欣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今借吴长欣人民币壹拾万元整,2016年10月份还款。关于借据出具过程,原告吴长欣在庭审中称:“在武汉路02-17门面房里油漆大全我的店面里,大概在2013年5月份左右,被告要借钱,我从我退休工资里挤了挤10万元借给被告,钱是现金支付的,是在报纸里包着给的被告,当时被告给我出了一张借条。后来被告不还我钱,因我催被告太紧,被告把他父亲房产证和界定卡原件交给了我,想等到还钱时,把证件换回去。本案的借据是2016年5月4日在我家(广文路百姓家园11号楼的房屋),我把被告叫到我家来吃饭,让被告给我换的借据,原来的借据被告收走了。”关于款项来源的凭证,原告吴长欣在庭审中称:从自己退休存折上取了几万元,在家里取了2万元,一次性给了被告10万元,相关的取款凭证没有留。庭审中,原告吴长欣称:被告是开铆焊工厂的,厂名是洛阳宇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原告是卖油漆的,原、被告之间是供货关系认识的,大概是2011年认识的。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由借条、当事人陈述为证,被告宋大强向原告吴长欣借款100000元,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被告宋大强应当偿还原告吴长欣借款100000元。被告宋大强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大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长欣借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宋大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晶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朱智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