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执1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同华、安徽小小神童童车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同华,安徽小小神童童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1487号申请执行人:张同华,女,196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舒城县人,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安徽小小神童童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经济开发区纬二路。法定代表人:汤先伦,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的(2016)皖1523民初4733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按期支付相应工资款至申请人工资账户,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523执14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杰胜审 判 员 宋万军代理审判员 朱艺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朱光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