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4执1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4-25
案件名称
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丰收种业有限公司、陈甫龙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丰收种业有限公司,陈甫龙,何金侠,泗洪县万祥机械制造厂,泗洪县申洪油嘴油泵制造厂,江苏宇田智能机械有限公司,江苏丰收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4执158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泗洪县长江路1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8126964-2。法定代表人:巩大兵,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国,该行员工。被执行人:江苏丰收种业有限公司,住泗洪县青阳工业园区戚黄路2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3533059-6。法定代表人:陈甫龙,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陈甫龙,男,195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被执行人:何金侠,女,195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被执行人:泗洪县万祥机械制造厂,住泗洪县工业园区宏源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7688498-2。法定代表人:桑鑫,该制造厂负责人。被执行人:泗洪县申洪油嘴油泵制造厂,住泗洪县经济开发区西湖路北侧11号。法定代表人:刘文武,该制造厂负责人。被执行人:江苏宇田智能机械有限公司,住泗洪县经济开发区长江路南侧苏展工业坊3幢,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8443823-6。法定代表人:黄登科,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江苏丰收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泗洪县经济开发区青阳工业园1幢,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5802720-2。法定代表人:陈秀芳,该公司执行董事。依据(2016)苏1324民初3119号民事判决书,江苏丰收种业有限公司应付给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万元及利息,陈甫龙、何金侠、泗洪县万祥机械制造厂、泗洪县申洪油嘴油泵制造厂、江苏宇田智能机械有限公司、江苏丰收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23604元,由江苏丰收种业有限公司、陈甫龙、何金侠、泗洪县万祥机械制造厂、泗洪县申洪油嘴油泵制造厂、江苏宇田智能机械有限公司、江苏丰收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经申请执行人江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2017年3月13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3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苏丰收种业有限公司、陈甫龙、何金侠、泗洪县万祥机械制造厂、泗洪县申洪油嘴油泵制造厂、江苏宇田智能机械有限公司、被告江苏丰收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2017年3月16日,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于2017年7月31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情况进行了调查,2017年3月29日轮候查封陈甫龙所有的位于泗洪县奥体新村1幢5-110室房产,2017年3月29日轮候查封江苏丰收种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泗洪县经济开发区青阳工业园1幢、2幢、3幢房产,2017年3月29日轮候查封泗洪县万祥机械制造厂所有的位于泗洪县经济开发区南湖路北侧1幢、2幢、3幢、4幢、5幢、6幢房产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 飞执行员 彭 利执行员 张可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黄越亚第3页/共33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