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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民监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XXX、徐金连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XXX,徐金连,郭鹏,郭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济��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监14号监督机关: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XXX,男,195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徐金连,女,195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原审被告:郭鹏,男,196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原审被告:郭蕊,女,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申诉人XXX因与被申诉人徐金连、原审被告郭鹏、郭蕊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3年1月28日作出的(2013)任民初字第96号民事调解书,向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诉。济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济任检民(行)违监[2017]37081100001号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需要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王彦洁审判员  刘守领审判员  王振莱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晓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