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民初5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宋立峰、诸城市隆泰加油站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立峰,诸城市隆泰加油站,陈明校,王洪章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5376号申请人:宋立峰,男,1969年01月26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申请人:诸城市隆泰加油站,住所地:诸城市贾悦镇闫家庄村。被申请人:陈明校,男,1967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申请人:王洪章,男,1972年07月13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受理申请人宋立峰与被申请人诸城市隆泰加油站、陈明校、王洪章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08月0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000005.00元,���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00000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玉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