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05民初254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2546葛耀辉与蒋慧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耀辉,蒋慧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2546号之二原告:葛耀辉,男,199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凡,徐州市铜山区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蒋慧莉,女,197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原告葛耀辉与被告蒋慧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耀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保全费820元,共计1720元,由原葛耀辉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马丽萍人民陪审员  董艳丽人民陪审员  贾广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