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2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韩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12刑初302号公诉机关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男,1965年10月5日生,汉族,务工,住临沂市河东区。2016年9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取保候审。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临东检公刑诉[2017]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禚雷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韩某酒后驾驶津N×××××号“奇瑞”牌小型轿车,沿河东区东兴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凤仪街交汇路段时,被河东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被告人韩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02.6mg/100ml。经审理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本院另查明,2016年9月7日,被告人韩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酒精检测报告、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被告人韩某基本情况、身份证复印件、户籍信息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查询、驾驶证复印件、驾驶资格查询、津N×××××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查询、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结论告知书;被告人韩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令其到所在社区接受矫正,在此期间,被告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孟祥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贾艳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