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民初5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小兵与金一鸣、姚喜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兵,金一鸣,姚喜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初5317号原告:刘小兵,男,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金一鸣,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姚喜宝,男,196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刘小兵为与被告金一鸣、姚喜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小兵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元,减半收取88.50元,由原告刘小兵负担。审 判 员 方可可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梁益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