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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5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小兵与金一鸣、姚喜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兵,金一鸣,姚喜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初5317号原告:刘小兵,男,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金一鸣,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姚喜宝,男,196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刘小兵为与被告金一鸣、姚喜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小兵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元,减半收取88.50元,由原告刘小兵负担。审 判 员 方可可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梁益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