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81民初1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81民初1877号原告:周某某,女,生于1982年12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告:陶某某,男,汉族,生于1983年12月1日,住四川省峨眉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郑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唐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