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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7民初1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蒋超与陈晓东、尹娜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超,陈晓东,尹娜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7民初1696号原告:蒋超,男,199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被告:陈晓东,男,199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被告:尹娜娜,女,199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原告蒋超与被告陈晓东、尹娜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蒋超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蒋超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超撤诉。案件受理费4496元,减半收取2248元,由蒋超承担。审 判 员  吕 品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助理  周建康书 记 员  周林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