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2财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程水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程水英,张利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2财保46号申请人: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人民路***号。法定代表人:余荣华,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翔,系原告职工。被申请人:程水英,女,195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被申请人:张利华,男,195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程水英、张利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时,申请人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程水英、张利华位于常山县天马街道石崆小区8幢6号房屋一套(保全金���为1530000元),并以其银行自有资金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法院生效判决得以顺利执行,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程水英、张利华所有的位于常山县天马街道石崆小区1幢1号房屋一套(保全金额为1530000元)。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克长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助理 宁武阳书 记 员 应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