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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8民初2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与浙XX洲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浙XX洲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8民初2051号原告: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济北路10号。法定代表人:纽斯·胡贝尔(NielsJacobHuber),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鹏飞,特别授权,系公司员工。被告:浙XX洲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1038号。法定代表人:姚荣华。原告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浙XX洲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北京宝盾门业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陶镇宁人民陪审员  谢建儿人民陪审员  马燕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 记员  张丽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