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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马万玺与内蒙古金鼎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万玺,内蒙古金鼎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21执208号申请执行人马万玺,现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内蒙古金鼎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爱民路205号物资供应大楼4楼、8楼。法定代表人:余久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马万玺申请执行内蒙古金鼎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6)内0121民初15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的义务。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对本案撤销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121民初15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钢执行员 王冬冬执行员 陈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