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财保1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重庆箱根温泉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扬州心怡温泉度假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箱根温泉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扬州心怡温泉度假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财保1027号申请人重庆箱根温泉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283号(重庆宾馆商务大厦)27-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874710322。法定代表人王捷。委托代理人黎宇,重庆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剑,重庆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扬州心怡温泉度假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丁沟镇乔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693336091Q。法定代表人郑桂泉。申请人重庆箱根温泉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扬州心怡温泉度假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箱根温泉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扬州心怡温泉度假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5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重庆箱根温泉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