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执7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与唐恒丽、樊金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唐恒丽,樊金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749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负责人杨园君。被执行人唐恒丽,女,196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樊金星,男,195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申请执行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与被执行人唐恒丽、樊金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沪0112民初3163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唐恒丽、樊金星未按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支付人民币20,680.77元、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210.21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唐恒丽、樊金星银行存款人民币20,890.98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袁辰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