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31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承武刑事申诉案件
法院
黎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黔2631刑申1号张承武:你为危险驾驶罪一案,对本院(2017)黔2631刑初23号刑事判决书不服,以该判决量刑过重,应免于刑事处罚为理由,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你于2015年9月24日晚8时许,酒后驾驶自家小型轿车(车牌号为:H×××××)载着自己的妻子和儿子从黎平县城麒麟家园往黎平县人民医院方向行驶,当车行至黎平县人民医院门口路段时,与前面同向行驶的小型出租车(车牌号为:H×××××)发生追尾碰撞,造成出租车驾驶员吴仕祥、乘客蒋宪红受伤及车辆损坏的后果。嗣后,你没有主动保护好现场,反而驾车离开,当车行驶至黎平城关西门桥交叉路口时,被公安交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你的血液酒精含量达282.44mg/100ml,属于醉驾。针对你的犯罪事实,本院认定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在量刑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但是,鉴于你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并且赔偿了伤者的经济损失,具备可以从轻和可以酌定从轻的情节,对此,本院在量刑时已经作了从轻考虑,依法作出(2017)黔2631刑初23号刑事判决书,对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本院作出的上述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