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4执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吕秀玲与张文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秀玲,张文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4执582号申请人:吕秀玲,女,197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仪陇县。被执行人:张文容,女,198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仪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仪民初字第2630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以31000元为限划拨被执行人张文容在银行的存款至仪陇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具体金额和账户以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苟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芳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