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行终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广道行政给付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广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2行终2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广道,男,198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上诉人王广道请求发放生活补助费一案,不服庄河市人民法院(2017)辽0283行初6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起诉人王广道已于2016年5月3日同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接受安置办公室签订《退伍士兵自主择业协议书》,瓦房店市民政局于2017年4月12日将一次性安置费47000元给付起诉人。本案起诉人请求支付生活补助费和社会保险费的基础已不存在,故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不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不予立案。上诉人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坚持原审诉讼请求。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存在事实认定、诉讼程序、法律适用等方面错误。上诉人从退伍到协议生效时,即截止到17年4月12日。这期间属于待安置期间,应该给上诉人生活补助费。但只给上诉人8个月的,实际应该是40个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条、六十一条规定,《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6个月内应该安排工作,在未就业期间,享受生活补贴及相关国家社保保险待遇。本院认为,《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因此,发放生活补助费的请求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对其起诉应予立案审理,其请求能否得到支持是立案后实体审查的内容。原审不予立案不当,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庄河市人民法院(2017)辽0283行初633号行政裁定;二、本案指令庄河市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审判长 王艳波审判员 马小红审判员 徐建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周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