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07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成都市武侯区民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双方菌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许健、刘长卫、顾清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武侯区民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四川双方菌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许健,刘长卫,顾清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33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武侯区民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政宏。被执行人四川双方菌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健。被执行人许健。被执行人刘长卫。被执行人顾清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6939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1月3日受理成都市武侯区民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双方菌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许健、刘长卫、顾清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暂停被执行人四川双方菌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达州市宣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品儒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志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