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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3执3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武汉红人服饰有限公司、熊学明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红人服饰有限公司,熊学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3执3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武汉红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路红旗村二道桥特1号。法定代表人唐冠洲,总经理。被执行人熊学明,男,198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营山县,申请执行人武汉红人服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熊学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24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汉红人服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熊学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2153444.98元、支付利息(待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其他诉讼费25800元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武汉红人服饰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熊学明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红人服饰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熊学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熊学明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24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军人民陪审员  郭家乐人民陪审员  方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日书 记 员  钟 帆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签批表案号:(2017)鄂0103执340号案由:合同纠纷当事人:申请执行人武汉红人服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熊学明院长团队长主审人请团队长审批方红斌2017-8-25校对人(即主审人):方红斌拟印份数:8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