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5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8-10
案件名称
王廷富、韦顺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廷富,韦顺,王小帅,王俊,杨小燕,王琴妹,王井保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115刑初2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廷富,男,1992年7月10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2016年10月21日因涉嫌抢劫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5日由贵阳市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韦顺,男,1991年2月28日,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2009年1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14年4月23日假释释放。2016年11月12日因涉嫌抢劫罪被贵阳市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1日被贵阳市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王小帅,男,1990年11月8日,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2016年11月12日因涉嫌抢劫罪被贵阳市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1日被贵阳市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王松,贵州桓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010297616。被告人王俊,男,1989年12月29日,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2016年11月12日因涉嫌抢劫罪被贵阳市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1日被贵阳市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杨小燕,女,1989年6月17日,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2016年11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取保候审。辩护人王星举,贵州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110227330。被告人王琴妹,女,1990年1月1日,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2016年11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王井保,男,1987年7月13日,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住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2016年11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取保候审。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观检公诉刑诉[2016]466号起诉书、观检公诉刑追诉【2017】3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王廷富、韦顺、王小帅、王俊犯抢劫罪,被告人王小帅、王俊、王井保、杨小燕、王琴妹、韦顺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妃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廷富、韦顺、王小帅及其辩护人王松、被告人王俊、杨小燕及其辩护人王星举、被告人王琴妹、王井保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4月2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王廷富、杨小燕、杨某1、杨某2伙同杨某3(另案处理)为谋取非法利益,经预谋后由被告人王某4驾驶车牌号为贵J×××××的五菱面包车,窜至贵阳市观山湖区金华镇小菁村地质科技园工地,用老虎钳剪电缆线的方式实施盗窃,其中杨小燕、杨某1、杨某2在工地外面接应,其他六名被告人在进入工地实施盗窃过程中被工地保安欧某发现,王廷富、杨某3用石头砸坏保安室的门并手持钢管威胁欧某,用被子蒙住欧某的头。后王某2、王某1等六人将工地上共计价值134414元的电缆线剪好并搬运到工地外,杨小燕、杨某1、杨某2帮助王某2、王某1等人将电缆线搬运至面包车上。当日凌晨5时许,王某3、王某1等人抢得的电缆线,运至贵阳市白云区艳山红镇摆拢村,被告人李某明知是非法所得的赃物,仍然以人民币270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2、2016年5月2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3、王某1、王某2、王某5、韦顺、杨某1、杨某2、王琴妹、王某9为谋取非法利益,经预谋后由被告人王某2驾驶车牌为贵A×××××的五菱面包车,窜至贵阳市观山湖区金华镇何关村消防基地工地,杨某1、杨某2、王琴妹、王某9在工地外接应,其余五名被告人进入工地用老虎钳剪电缆的方式实施盗窃,在盗窃过程中,被工地保安高某发现,王某1、韦顺、王某2对高某进行殴打并将高某打倒在地,在控制保安后,王某2等人将工地上共计价值41904元的电缆线抢走。3、2016年5月3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小帅、王某6、王某7伙同王某12(另案处理)为谋取非法利益,经预谋后窜至贵州省修文县扎佐镇三元村泽西矿业工地实施盗窃,王某7在工地外的车上接应,其余四人进入工地用老虎钳剪电缆线的方式实施盗窃,在盗窃过程中被工地保安黄某2、支某、王某11等人发现,支某试图阻止盗窃,被王某6、王小帅、王俊、王某12四人持棍棒殴打造成多处受伤,后被告人逃离现场。经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支某因外伤致右胫骨中上段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一级,因外伤致右肩押骨肩峰骨折属轻伤二级,因外伤致左肚骨远端骨折属轻伤二级,因外伤致左侧第6肋骨骨折属轻微伤。4、2015年9月2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8、王某7、王小帅、王俊、王井保伙同王某10(另案处理)为谋取非法利益,经预谋后窜至贵州省罗甸县罗沙乡者任村村委会门口,用老虎钳剪电缆线的方式实施盗窃,将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惠水至罗甸第25合同项目部堆放在该处共计价值27450元的150米电缆盗走。2016年10月29日,被告人韦顺伙同陈某1、杨某4(另案处理)经预谋后,由杨某4开车窜至重庆市綦江区普惠国际社区寻找作案目标,杨某4开车在路边接应,陈某1楼下望风,韦顺采用攀爬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周某家中实施盗窃,从周某的裤子中盗得1000元现金和一部金立手机。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佐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廷富、韦顺、王小帅、王俊犯抢劫罪,被告人王小帅、王俊、王井保、杨小燕、王琴妹、韦顺犯盗窃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提请我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廷富、韦顺、王小帅、王俊、杨小燕、王琴妹、王井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被告人王小帅的辩护人对被告人抢劫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1、被告人抢劫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2、被告人王小帅系自首;3、被告人之前无犯罪前科,系初犯;4、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故建议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小燕的辩护人对被告人盗窃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有以下从轻、减轻情节:1、被告人系从犯;2、被告人杨小燕系自首;3、对被盗物质的价值有异议;4、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认罪。故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1、2016年4月2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廷富、杨小燕伙同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杨某1、杨某2、杨某3(均另案处理)为谋取非法利益,经预谋后由王某4驾驶车牌号为贵J×××××的五菱面包车,窜至贵阳市观山湖区金华镇小菁村地质科技园工地,用老虎钳剪电缆线的方式实施盗窃,其中被告人杨小燕与杨某1、杨某2在工地外面接应,被告人王廷富与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杨某3等人在进入工地实施盗窃过程中被工地保安欧某发现,被告人王廷富、杨某3用石头砸坏保安室的门并手持钢管威胁欧某,用被子蒙住欧某的头。后王某2、王某1等六人将工地上共计价值134414元的电缆线剪好并搬运到工地外,杨小燕、杨某1、杨某2帮助王某2、王某1等人将电缆线搬运至面包车上。2、2016年5月2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韦顺、王琴妹伙同王某3、王某1、王某2、王某5、杨某1、杨某2、王某9(均另案处理)为谋取非法利益,经预谋后由王某2驾驶车牌为贵A×××××的五菱面包车,窜至贵阳市观山湖区金华镇何关村消防基地工地,被告人王琴妹与杨某1、杨某2、王某9在工地外接应,被告人韦顺与王某3、王某1、王某2、王某5进入工地用老虎钳剪电缆的方式实施盗窃,在盗窃过程中,被工地保安高某发现,王某1、韦顺、王某2对高某进行殴打并将高某打倒在地,在控制保安后,王某2等人将工地上共计价值41904元的电缆线抢走。3、2016年5月3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王小帅、王俊伙同王某6、王某7、王某12(均另案处理)为谋取非法利益,经预谋后窜至贵州省修文县扎佐镇三元村泽西矿业工地实施盗窃,王某7在工地外的车上接应,其余四人进入工地用老虎钳剪电缆线的方式实施盗窃,在盗窃过程中被工地保安黄某2、支某、王某11等人发现,支某试图阻止盗窃,被王某6、王小帅、王俊、王某12四人持棍棒殴打造成多处受伤,后被告人逃离现场。经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支某因外伤致右胫骨中上段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一级,因外伤致右肩押骨肩峰骨折属轻伤二级,因外伤致左肚骨远端骨折属轻伤二级,因外伤致左侧第6肋骨骨折属轻微伤。4、2015年9月2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小帅、王俊、王井保伙同王某8、王某7、王某10(均另案处理)为谋取非法利益,经预谋后窜至贵州省罗甸县罗沙乡者任村村委会门口,用老虎钳剪电缆线的方式实施盗窃,将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惠水至罗甸第25合同项目部堆放在该处共计价值27450元的150米电缆盗走。5、2016年10月29日,被告人韦顺伙同陈某1、杨某4(均另案处理)经预谋后,由杨某4开车窜至重庆市綦江区普惠国际社区寻找作案目标,杨某4开车在路边接应,陈某1楼下望风,韦顺采用攀爬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周某家中实施盗窃,从周某的裤子中盗得1000元现金和一部金立手机。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被告人户籍证明证实七名被告人均系完全刑事能力人;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被抓获的过程,其中被告人王俊、王小帅、杨小燕、韦顺、王琴妹、王井保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9)浦刑初字第2248号刑事判决书、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出具的假释证明证实被告人韦顺的前科情况;4、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对同案被告人、受害人对被告人辨认的过程;5、现场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对犯罪现场辨认的过程;6、现场勘验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对犯罪现场勘验的过程;7、地质科技园项目B标段被抢情况说明、发货清单、中铁五局消防支队项目部被盗清单、销货清单、失主周某的报案材料证实被盗的经过及被抢劫的物品情况;8、贵阳市价格认证中心筑价认【2016】184号、192号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罗甸县物价局罗价认字(2015)85号涉案财物价格认证结论书证实被抢劫、被盗窃的物品价值;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贵医大司法鉴定中心【2016】临鉴字第3491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证实受害人支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9、证人陈某1、杨某4供、王某3、述证实与被告人韦顺共同在重庆市盗窃的过程;10、证人王某3、王某1、王某4、王某2、杨某1、杨某2、李某、王某5、王某9、王某6、王某7、王某10、王某8证言证实与被告人共同抢劫、盗窃的过程;11、证人欧某、唐某、高某、夏某、陈某2、黄某1、王某11、支某、孙某的报案材料证实被抢劫、盗窃的过程;12、受害人支某出具的谅解书及收款凭证证实被告人王小帅的家属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13、被告人王廷富、韦顺、王小帅、王俊、杨小燕、王琴妹、王井保供述证实犯罪的过程;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廷富、韦顺、王小帅、王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建筑工地电缆线,并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对保安人员进行殴打,抢走财物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小帅、王俊、王井保、杨小燕、王琴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处罚。其中,被告人王廷富参与抢劫一次,抢劫金额为134414元,属数额巨大;被告人韦顺参与抢劫一次,抢劫金额为41904元,属数额巨大;参与入室盗窃一次,盗得人民币现金1000元及金立手机一部;被告人王小帅参与抢劫一次,致人轻伤;参与盗窃一次,盗窃金额为27450元,属数额较大;被告人王俊参与抢劫一次,致人轻伤;参与盗窃一次,盗窃金额为27450元,属数额较大;被告人杨小燕参与盗窃一次,盗窃金额为134414元,属数额巨大;被告人王琴妹参与盗窃一次,盗窃金额为41904元,属数额巨大;被告人王井保参与盗窃一次,盗窃金额为27450元。属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俊、王小帅、杨小燕、韦顺、王琴妹、王井保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可减轻、从轻处罚。被告人韦顺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小燕、王琴妹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廷富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表示认罪,可从轻处罚。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王小帅的家属对受害人支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杨小燕、王琴妹、王井保的犯罪事实及犯罪情节,可对上述三被告人宣告缓刑。被告人王小帅的辩护人对被告人系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伤,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杨小燕的辩护人对被告人系自首、从犯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廷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28年10月2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韦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1月12日起至2020年5月1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王小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1月12日起至2020年3月1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王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1月12日起至2020年5月1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杨小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王琴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王井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八、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黄 敏人民陪审员 张永利人民陪审员 何忠能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彭甜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