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6民初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金洪与杨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洪,杨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6民初515号原告:李金洪,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平利县。被告:杨彪,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平利县。原告李金洪与被告杨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刘国兵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金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洪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李金洪负担。审判员 刘厚满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姚家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