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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6民初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金洪与杨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洪,杨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6民初515号原告:李金洪,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平利县。被告:杨彪,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平利县。原告李金洪与被告杨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刘国兵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金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洪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李金洪负担。审判员  刘厚满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姚家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