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5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金与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郑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5212号原告:李金,女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兴炜,系大连庄河市诚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辉,女原告李金诉被告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金撤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绍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于 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