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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民初5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舒丹玲与象山神山美丽百货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丹玲,象山神山美丽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5537号原告:舒丹玲,女,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告:象山神山美丽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天安路**号***号。法定代表人:林宝仙,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增红,浙江丹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华东,浙江丹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舒丹玲与被告象山神山美丽百货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舒丹玲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丹玲撤诉。案件受理费476元,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舒丹玲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郑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 记员  张莹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