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7执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夏津县众信纺织有限公司与沣文新能源租赁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津县众信纺织有限公司,夏津沣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刘惠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7执960号申请执行人:夏津县众信纺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夏津沣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惠钧。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津县众信纺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夏津沣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刘惠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5)夏商二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给付申请人夏津县众信纺织有限公司租金704400元及自2015年1月起至拆除设备恢复原状止的租金的义务。现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夏商二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 杰审判员 尹奎祖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 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