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刑初1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蒙帮伦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帮伦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刑初151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蒙帮伦,男,1993年10月6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平塘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平塘县。曾因犯抢夺罪于2016年11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1月3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7年4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7〕13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蒙帮伦犯抢夺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路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蒙帮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4月1日14时许,刘某宇(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搭载被告人蒙帮伦行驶至东莞市XXX镇XXX村XXX汽修厂门口路段,见被害人黄某步行经过,蒙帮伦遂下车趁黄某不备抢走其VIVO牌手机一部(价值2517.5元)。得手后,蒙帮伦乘坐刘某驾驶的摩托车逃离现场。在现场伏击的便衣民警目击全过程并对蒙帮伦进行追赶,后在东坑镇东安路175号附近路段将刘某、蒙帮伦二人抓获,并当场缴获被前述手机并发还被害人黄某。上述事实,被告人蒙帮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确认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蒙帮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蒙帮伦犯抢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的量刑问题。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本案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具体到本案,曾因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不满三个月,再犯抢夺罪,且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其前罪的作案手段、犯罪性质与本案犯罪相同,系惯犯、累犯,屡教不改,社会危害性及主观恶性大,依法应予从重处罚;考虑被告人因意志以外的因素而犯罪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归案初期否认其犯罪,后期稳定供述其罪行并当庭表示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蒙帮伦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暂扣于东莞市公安局大朗分局的摩托车一辆,由暂扣机关查明权属后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余 弦二〇一七年八月××日书记员 余梽伟邹艳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