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财保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陈凤申请重庆晨翔机械有限公司、罗敏等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凤,陈朝武,罗敏,重庆晨翔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财保452号申请人陈凤,女,1976年9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地重庆市巴南区,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陈朝武,男,1976年8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申请人罗敏,女,197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申请人重庆晨翔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建新村二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52005635P。法定代表人陈朝武,重庆晨翔机械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陈凤为与被申请人陈朝武、罗敏、重庆晨翔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陈朝武、罗敏、重庆晨翔机械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并自愿为其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陈朝武、罗敏、重庆晨翔机械有限公司价值1152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 昕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新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