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代洪伟犯流氓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洪伟,蔡翔,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102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代洪伟,男,汉族。因犯流氓罪、盗窃罪,于1986年6月12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2月1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月10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7年3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12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6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本区看守所。被告人蔡翔,男,汉族。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本区看守所。被告人徐军,男,汉族。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14日被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9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本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903号起诉书指控:1.2017年3月30日4时许,被告人代洪伟,蔡翔、徐军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兰花小区5号2单元8-1,采取由蔡翔,徐军望风,代洪伟利用自制胶片开锁进入屋内的方式,进入失主王某居住的房内,将客厅沙发上挎包内现金人民币1800元盗走。2.2017年4月初的一天凌晨3、4时许,被告人代洪伟、蔡翔、徐军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六店子新区A栋6-1单元3楼3室,采取由蔡翔、徐军望风,代洪伟利用自制胶片开锁进入屋内的方式,进入失主罗某居住的房内,将卧室中内1部苹果5S手机盗走,后销赃获款300元。3.2017年4月4凌晨3时许,被告人徐军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六店子小区9栋4单元6-3,采取利用自制胶片开锁进入屋内的方式,进入失主蒙某居住的房内,将床头柜上充电的1部OPPOR9手机盗走,后销赃获款800元。综上,被告人代洪伟、蔡翔入户盗窃2次,盗窃财物价值2100元;被告人徐军入户盗窃3次,盗窃财物价值2900元。2017年4月13日,被告人代洪伟、蔡翔、徐军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捉获,随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代洪伟、蔡翔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徐军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是累犯,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代洪伟、蔡翔、徐军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代洪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2017年12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二、被告人蔡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2017年10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三、被告人徐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2018年1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四、责令被告人代洪伟、蔡翔、徐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退赔失主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800元,退赔失主罗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00元;责令被告人徐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退赔失主蒙某经济损失人民币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杨建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高浩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