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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1执46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郏县支行与河南格润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平顶山华丰园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郏县支行,河南格润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平顶山华丰园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牛学民,李颖丽,谢松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金融借款合同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1执46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郏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李建民,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二民,该行员工。被执行人:河南格润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牛学民,经理。被执行人:平顶山华丰园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国豪,经理。被执行人:牛学民,男,1969年3月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颖丽,女,1975年10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谢松彪,男,1976年7月12日生,汉族。本院办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郏县支行申请执行河南格润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平顶山华丰园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牛学民、李颖丽、谢松彪等五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登记在被执行人牛学民名下的汽车三辆。二、查封、扣押登记在被执行人李颖丽名下的汽车一辆。上述一、二项被查封的汽车,查封期限两年。查封期间不允许进行产权转移、设置抵押、质押、担保等他项权利。责令被执行人牛学民、李颖丽于本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不能履行的,则在十五日内将裁定扣押的汽车交付本院实施扣押,本院将扣押的车辆交有关评估、拍卖机构进行评估、拍卖,以拍卖价款抵偿申请执行人。不履行还款义务,又不把裁定扣押的汽车交付本院实施扣押,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学宽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朱紫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