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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5民初1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林云与戴少伟、戴培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云,戴少伟,戴培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5民初1121号原告:林云,男,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干部,住福建省长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珠(系林云的妻子),女,1967年9月6日出生,汉族,待业,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戴少伟,男,196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戴培真,女,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职员,住福建省长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金江,福建远大联盟(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沁雯,福建远大联盟(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云与被告戴少伟、戴培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林云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云以另行处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云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林云负担。审判员  蒋龙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施晓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