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7民初1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横县横州镇周十饲料鱼药经营部与宋正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横县横州镇周十饲料鱼药经营部,宋正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127民初1656号原告:横县横州镇周十饲料鱼药经营部。被告:宋正专。原告横县横州镇周十饲料鱼药经营部与被告宋正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投资人周才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正专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横县横州镇周十饲料鱼药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宋正专支付原告饲料欠款25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250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3‰,从2016年10月31日起计至付清欠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自2015年始,原告分批次向被告供应鱼饲料。2016年7月30日,经双方核算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欠货款凭证》,确认尚欠原告货款合计25000元,并定于2016年10月30日前付清,如超期不还,按日利率3‰支付违约金。履行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但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拖延,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支持上述诉讼请求。被告宋正专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横县横州镇周十饲料鱼药经营部多次向被告宋正专供应鱼饲料。2016年7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货款凭据》,确认尚欠原告货款合计25000元,并定于2016年10月30日前付清,如超期不还,按日利率3‰支付违约金。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被告宋正专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等诉讼权利。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双方存在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2016年7月30日,经双方核算,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25000元,并明确约定了支付货款的时间,被告应按照约定及时支付货款,但被告至今未履行,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5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按照日利率3‰计算违约金,已过分高于其所造成的损失,本院依照法律规定仅支持按照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宋正专支付货款25000元给原告横县横州镇周十饲料鱼药经营部;二、被告宋正专向原告横县横州镇周十饲料鱼药经营部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2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6年10月31日起计至被告宋正专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横县横州镇周十饲料鱼药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被告宋正专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逾期不交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滕业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农小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