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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初11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韩伟、宋雪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韩伟,宋雪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11233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1号民生银行大厦。负责人王毅,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正锋,河南绍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天章,河南绍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伟,男,198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宋雪洁,女,198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被告韩伟、宋雪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2143元,共计2168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负担。审判员  陈晓菲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冯俊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