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刑更1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田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刑更1126号罪犯田野,男,汉族,生于1994年10月1日,重庆市开州区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原开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3日作出(2014)开法刑初字第000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0元(已履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1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18日送监狱执行刑罚。该犯于2016年6月1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7年7月2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田野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田野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原行政奖励与原计分考核分值折算审批表、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田野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田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虑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以及已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玉涛代理审判员  江 平代理审判员  赵自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 助理  何玉华书 记 员  张陈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