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6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鄢小峰与赖思雄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小峰,张有胜,赖思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合川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6586号原告:鄢小峰,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张有胜,男,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告:赖思雄,男,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合川支公司,住所地合川南津街道江亭路4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鄢小峰与被告张有胜、赖思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合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鄢小峰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鄢小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鄢小峰负担。审判员 史俊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罗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