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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2民初3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遵义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丁登飞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登飞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3835号原告:遵义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内环路247号,组织机构代码622448045。法定代表人:周桂芳,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大力,贵州诚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登飞,男,1967年9月2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委托代理人:王良均、罗璐璐,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遵义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丁登飞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遵义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丁登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遵义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何志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