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4执恢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孙宝河、殷名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宝河,殷名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4执恢418号申请执行人:孙宝河。被执行人:殷名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宝河与被执行人殷名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2015)武民一初字第177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案号(2017)津0114执恢418号,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武民一初字第17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蒋继军代理审判员 牟泽良代理审判员 曹小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陈庆军 微信公众号“”